(2015)阆行执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阆中市食药局与王海燕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阆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阆行执审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阆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申请执行人王海燕。申请执行人阆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阆食药监食行罚〔2015〕第J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因被申请执行人未经许可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人的身份信息不详,同时对其违法事实未载明,属于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阆食药监食行罚〔2015〕第J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审判长 何明勇审判员 蔡崇荣审判员 廖茂容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