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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黄龙行非执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冯永学、张克琴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冯永学,张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黄龙行非执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冯永学。被执行人张克琴。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冯永学、张克琴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4)鄂襄州行非审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襄州行非审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爱丽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长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