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建忠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建忠,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9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抓获,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建忠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建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破坏电力设备罪200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建忠伙同刘党育(已判刑)、刘芬良(在逃)驾驶面包车,来到河间市卧佛堂镇大朱村刘某承包的机井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补偿器一台,整流器三台、电表三块、30平方米的电缆三根,铁制出水口三个、电热器一台。(二)盗窃罪1、2006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孙建忠伙同刘党育、刘芬良驾驶面包车,来到大城县大尚屯镇大会罗村崔某家,盗窃蓝色五征农用三轮车一辆。经河间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三轮农用车价值7350元。2007年春节,孙建忠将该三轮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其父孙群(已判刑)。2、2007年6月26日晚,被告人孙建忠伙同刘党育、刘芬良驾驶面包车,在大城县广安乡王范小学,盗窃海尔牌电视机一台、海尔牌DVD播放机一台、电视卫星接收机、电表一块、电闸五个等物品。经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部分物品共计价值4022元。(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建忠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在其家中以1500元的价格从刘党育手中购买河北170型拖拉机头一台。经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拖拉机头价值3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孙建忠及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提某、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建忠伙同他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建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破坏电力设备事实200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建忠伙同刘党育(已判刑)、刘芬良(在逃)驾驶面包车,来到河间市卧佛堂镇大朱村刘某承包的机井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补偿器一台,整流器三台、电表三块、30平方米的电缆三根,铁制出水口三个、电热器一台。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孙建忠供述:2006年的一天,比偷三轮车早,刘党育开车拉着孙建忠和刘芬良,偷了河间市卧佛堂镇大朱村村东边的一个机井房子,卸了一台补偿器,还偷了倒链、一根十米长的电缆、一个电表。2、同案犯刘党育供述:2006年8月,其和孙建忠、刘芬良在屯庄村东的机井房内偷了一个补偿器,还有墙上的几块电表,3个铁的出水口,几根电缆。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刘某承包屯庄道上的一个机井。2006年该机井上丢了一台补偿器、三块整流器、三块电表、3棵30平方100米电缆、三块铁的出水口、二根槽钢等物,以上物品都是在使用中。4、辨认笔录:2015年5月14日,孙建忠辨认出第12张照片上的人为其同案犯刘芬良;2007年9月13日,刘党育辨认出第15张照片上的人为其同案犯刘芬良;2007年9月5日,刘党育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二)盗窃事实1、2006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孙建忠伙同刘党育、刘芬良驾驶面包车,来到大城县大尚屯镇大会罗村崔某家,盗窃蓝色五征农用三轮车一辆。经河间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三轮农用车价值7350元。2007年春节,孙建忠将该三轮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其父孙群(已判刑)。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孙建忠供述:2006年冬天的一天,孙建忠、刘党育、刘芬良三人在大城县大会罗村中盗窃一辆蓝色五征牌农用三轮车。孙建忠将该车留下自用,一个月后又将三轮车卖给其父孙群。(2)同案犯刘党育供述:证实内容和孙建忠证实内容基本一致。(3)同案犯孙群供述:证实孙群以5000元的价格买过其子孙建忠的一辆蓝色三马车。(4)被害人崔某陈述:证实其在大城县大尚屯镇大会罗村村东住,2006年10月30日晚上被盗一辆五征三马车,型号1150,牌照号冀R×××××,发动机号:1336724,车架号:4094760。(5)辨认笔录:2007年9月5日,刘党育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6)河间市公安局提某:证实2007年8月18日在孙群处扣押五征农用三轮车一辆。(7)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2007)11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五征农用三马车价值7350元。2、2007年6月26日晚,被告人孙建忠伙同刘党育、刘芬良驾驶面包车,在大城县广安乡王范小学,盗窃海尔牌电视机一台、海尔牌DVD播放机一台、电视卫星接收机、电表一块、电闸五个等物品。经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部分物品共计价值4022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孙建忠供述:证实2007年的一天,刘党育、孙建忠、刘芬良在大城县一个村中的一个小学盗窃海尔牌电视机、电话机、铝壶等物品。(2)同案犯刘党育供述:证实内容和孙建忠供述基本一致。(3)被害人吕某(大城县大广安乡王范小学的校长)陈述:证实2007年6月26日晚上,其学校被盗。丢失一台海尔牌彩色电视接收机、一台海尔牌VGN电视接收机,一个DVD播放机、卫星接收机、一个电饭锅、一个水壶、一个电话机、电缆一盘、一个电话机、一个旅行包,内有5个电闸、一个漏电器、一个电表等物品。(4)辨认笔录:证实2007年9月5日,刘党育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5)河间市公安局提某:2007年9月7日,公安干警在孙建忠家中提取银灰色34寸海尔牌电视机一台、银灰色海尔牌DVD一台。2007年8月18日,在孙群处扣押功放机一台。(6)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2007)11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海尔牌34TZA-P型彩色电视接收机价值3200元;海尔牌DVD-H330D型播放机价值400元;卫星接收机价值200元;一块电表价值60元;二个电闸价值120元;漏电保护器价值42元。(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200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建忠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在其家中以1500元的价格从刘党育手中购买河北170型拖拉机头一台。经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拖拉机头价值3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孙建忠供述:证实孙建忠以1500元购买刘党育偷的一辆七成新红色石家庄牌拖拉机头的事实。2、同案犯刘党育供述:2007年2、3月份,刘党育和杨秋明在南召东面一个村偷了个拖拉机头,过了两三天,把车卖给了孙建忠。3、被害人肖某朝(河间市束城镇南召村村民)陈述:证实2007年3月份,其家丢了一台拖拉机和车斗。4、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2007)11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河北170型拖拉机价值3000元。本案综合证据如下:1、被告人孙建忠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孙建忠1965年7月28日出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太原铁路公安处汾阳车站派出所办案说明:孙建忠2015年5月9日被抓获归案。3、太原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证明:孙建忠于2015年5月9日至5月13日在该所羁押。4、河间市人民法院(2007)河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刘党育、孙群已被判刑,本案涉及的事实均已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建忠伙同他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建忠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建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冯波代理审判员卢素华代理审判员乔庆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哈紫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