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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柳永靖与董浩、张兵、张永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永靖,董浩,张兵,张永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673号原告柳永靖,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董浩,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兵,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永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永靖与被告董浩、张兵、张永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永靖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张永虎在外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虎的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永靖撤回对被告张永虎的起诉。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