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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长兴县志纬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县志纬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828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志纬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法定代表人:邹银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杜金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