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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1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安平泉、陈静与胡明友、刘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泉,陈静,胡明友,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297-1号申请执行人安平泉。申请执行人陈静。被执行人胡明友。被执行人刘敏。安平泉、陈静与胡明友、刘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公证处作出的(2015)徐鼓证执第8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303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阅卷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同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3、本院执行人员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执行人员到车管所、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本市铁货街1#-1-203室房产,申请执行人仍享有房屋抵押权;无车辆信息。5、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鼓楼公证处作出的(2015)徐鼓证执字第80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峰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