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戴建良与沈建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戴建良,沈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279号申请执行人戴建良。委托代理人朱小平,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沈建良。申请执行人戴建良与被执行人沈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9933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399336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279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 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