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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9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唐永全与广州舜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林智能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906-1号申请执行人唐永全,住江苏省如东县。被执行人广州舜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林智能。被执行人林智能,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申请执行人唐永全与被执行人广州舜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林智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及利息共852476.3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舜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桥中中路213-217号自编J1幢内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成品,短期内无法拍卖变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9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宁宁审 判 员  覃卫洪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吕毅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