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巉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尚鸿林与张克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鸿林,张克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巉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尚鸿林,男,汉族。被告张克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鸿林诉被告张克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鸿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鸿林负担。审判员 温雅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谢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