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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巉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尚鸿林与张克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鸿林,张克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巉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尚鸿林,男,汉族。被告张克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鸿林诉被告张克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鸿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鸿林负担。审判员  温雅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谢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