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二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诉被告赣州泰平家电有限公司、朱龙山、孙国荣、赣州永虔实业有限公司、江永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赣州泰平家电有限公司,朱龙山,孙国荣,赣州永虔实业有限公司,江永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1698号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55087186-3,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负责人雷红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杨,该分行员工。被告赣州泰平家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37402-9,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朱龙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龙山,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孙国荣,女,1956年3月10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赣州永虔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19000-4,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江永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永杰,男,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诉被告赣州泰平家电有限公司、朱龙山、孙国荣、赣州永虔实业有限公司、江永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赣州泰平家电有限公司、朱龙山、孙国荣、赣州永虔实业有限公司、江永杰价值40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赣州泰平家电有限公司、朱龙山、孙国荣、赣州永虔实业有限公司、江永杰银行存款人民币40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陈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