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沈铸与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714号原告沈铸。被告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句容市边城镇东昌集镇108号。法定代表人卢雄,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铸与被告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铸撤回对被告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房道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