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丽芳与张强、代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芳,张强,代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芳,女,生于1976年4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张强,男,生于1970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代丽娜,女,生于1975年9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古蔺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强、代丽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强、代丽娜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强、代丽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强属四川省电信公司古蔺县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四川省电信公司古蔺县分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裁定如下:一,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张强在四川省电信公司古蔺县分公司的工资收入(自2015年8月起每月扣留1500元至本案款扣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昊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