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应礼、姚红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应礼,姚红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916号原告: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正坚,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陈琦、陈科,均系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应礼,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扶沟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3014。被告:姚红霞,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扶沟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3020。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应礼、姚红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付608元)。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詹绮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