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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行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与文会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环境保护局,文会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日行执字第29号申请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王世波,局长。委托代理人费洪常,日照市环境保护局岚山分局局长。被申请人文会来,男。申请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就其作出的日环岚罚字(2014)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2015年6月23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住所地位于日照市岚山区,故该案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较为方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 华审判员 刘玉玉审判员 高月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