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岗头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九矿企业机械地盘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岗头股份合作公司,深圳九矿企业机械地盘工程公司,深圳市中心围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风门坳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2号原告深圳市岗头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岗头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仁斌,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清,系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被告深圳九矿企业机械地盘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吉信街。法定代表人温俊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焕如,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环,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深圳市中心围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岗头社区。法定代表人陈杞南,董事长。第三人深圳市风门坳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岗头社区。法定代表人陈秀朋,董事长。上列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晓刚,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岗头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深圳九矿企业机械地盘工程公司以及第三人深圳市中心围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风门坳股份合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岗头股份合作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岗头股份合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岗头股份合作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7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380元,由原告深圳市岗头股份合作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传娇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邱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