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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立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晓焱与青海驰九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晓焱,青海驰九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立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焱,男,汉族,现住北京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驰九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法定代表人程永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胡晓焱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立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其是青海驰九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事实不符。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国融红杉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胡晓焱、李洪铎两位同志任免的通知”文件系伪造;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平安县法院错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本案中受损主体为国融红杉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故应由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交国融红杉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与胡晓焱签订的聘用协议和国融红杉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任命胡晓焱为青海驰九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通知,符合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形式审查立案受理条件,上��人是否是青海驰九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双方是否存在聘用关系,属案件审理中的事实问题,在管辖权异议审理中不予实体审查。对于损害公司责任利益纠纷的管辖,可以按公司诉讼由案涉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按侵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因案涉公司住所地位于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古驿大道,依公司诉讼管辖规定平安县法院作为案涉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有地域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行为在平安县,平安县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地人民法院也有地域管辖权。对上诉人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毅民审 判 员 李 莉 芳代理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艳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