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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保字第03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国军与戴建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国军,戴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03456号申请人安国军。被申请人戴建新。担保人代平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芳林街**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1304341965********。申请人安国军与被申请人戴建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国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戴建新财产12万元,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车牌号为湘A×××××的长安牌SC7186A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戴建新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