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余连芳与王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余连芳。被告王世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连芳诉被告王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茂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