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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赵某某,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代理人李金富,男,桐梓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某,女,1987年4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彭天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