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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三元与被执行人谭秋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三元,谭秋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方三元,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秋连,女,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三元与被执行人谭秋连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汉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