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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金杰与被申请人王会彬、辛桂荣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118号申请人周金杰,男,197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王会彬,男,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辛桂荣,女,197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郑书志,男,197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柏秋芬,女,197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金杰与被申请人王会彬、辛桂荣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及车辆并以担保人郑书志、柏秋芬名下房产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会彬、辛桂荣名下房屋一套及鲁NXXX**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郑书志、柏秋芬名下房屋一套(证号为房权证武字第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