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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典睦与李锡宏、杨忠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典睦,杨忠勇,李锡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975号原告刘典睦,男,1957年1月14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杨忠勇,男,1957年3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李锡宏。女,196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刘典睦与被告杨忠勇、李锡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原、被告之间系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且二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哈尔滨市呼兰区。故本案依法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即呼兰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呼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兰代理审判员  张建婷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