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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行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辽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杨世祥房屋及附属物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辽县人民政府,杨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辽行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仇景锐,县长。被执行人杨世祥,男,住所地东辽县。2015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东辽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5)东征决字第003号征收杨世祥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辽县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杨世祥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东辽县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钱秀珍审判员  董青林审判员  陈艳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大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