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严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韩刑初字第00130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某,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2006年11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城市院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段娟阁、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某自称从杨某某(在逃)处购得毒品吸食并予以贩卖。2014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四包及红色片剂二粒,并查获毒资450元,经鉴定,其中疑似毒品二包0.38克中均检出海洛因、单乙酰吗啡成分,红色片剂二粒0.1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0.57克。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韩城市公安局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及证人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静证言可证,有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韩城市万豪宾馆证明,房卡复印件,户籍证明信,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严某某曾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陕西省公安机关毒品收据,鉴定文书,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光盘等证据在卷相佐证,被告人严某某在侦查及庭审中对其作案事实亦供认不讳,供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对其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严某某认罪态度好,且有以贩养吸情节,涉案部分毒品被缴获,故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严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严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二、作案工具电子称一个、棕色单肩挎包一个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四百五十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薛建彤审 判 员 师海云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娟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