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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异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李艳萍等与毕春玲、代佳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李艳萍,毕春玲,代佳鑫,代佳坤,代瑞廷,张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异字第00008号异议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负责人刘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妍,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李艳萍,女,1983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毕春玲,又名毕竞,女,1972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代佳鑫,男,1995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系毕春玲之长子。被执行人代佳坤,男,2000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系毕春玲之次子。被执行人代瑞廷,男,1935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系代灿光之父。被执行人张金花,女,1941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系代灿光之母。本院在执行李艳萍与毕春玲、代佳鑫、代某某、代瑞廷、张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对本院提取(扣划)代灿光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称,1、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受益人,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宜要求我公司直接协助划拨保险金;2、受益人保险金的取得,应当以被保险人身故且无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为前提,人民法院要求我公司划拨保险金或保险费与法律规定不符;3、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现金价值也不应被执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提取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投保人未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的前提下,人身保险合同保单现金价值不可被执行。综上所述,为更好的维护保险合同权利人的相关法律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关执行行为。本院查明,异议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代灿兴名下的保险共三份,均为人寿险,指定的受益人分别为毕春玲及法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第一条: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本案中受益人为法定的人身保险金,五被执行人中除毕春玲外均放弃继承,故对此人身保险金作为代灿光的遗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予以清偿债务。本案中代灿光的人身保险金指定的受益人为毕春玲,其死亡后,人身保险金应给付受益人,而受益人毕春玲(毕竞)作为被执行人理应以该保险金清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因此,异议人以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提取(划拨)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庆永审判员  张相东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睿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