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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恢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德州凯迪车业有限公司与黄迎利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凯迪车业有限公司,黄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恢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凯迪车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迎利上列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08)德城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强制拍卖自愿承担义务的另案被执行人陈成刚的房产及扣划其银行存款,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5)德城执恢字第137号案件予以结案。执行长  刘士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