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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游晓静与杜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晓静,杜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民初第1575号原告游晓静。被告杜玲玲。原告游晓静诉被告杜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昊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5日被告找原告借款3万元,年利息一分五厘加300百,借款到期被告不还,为此诉来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一份,证明2015年1月5日被告借到原告3万元,年利息一分五厘加3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情况。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是同事关系,2014年1月5日被告以儿子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找原告借款2万元,期限为一年,约定2015年1月5日还款,并约定年利息一分五厘,被告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并出具了欠条,2014年9月左右,被告又找原告1万元,约定年利息一分五厘;2015年1月5日借款到期后找到被告还款时,被告在偿还利息后向原告重新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借款3万元,利息一分五厘加300百,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本金及利息,被告借口推诿不予支付。为此诉来法院。被告借款30000元2015年1月5日至8月5日约定利息为28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不按约还款是违约行为,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还款的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杜玲玲于判决生效后次日偿还原告游晓静借款30000元、利息28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5日)以及偿还日止约定利息。本案诉讼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昊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