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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孙某某,男,朝鲜族,1962年5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告:郑某某,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住韩国庆尚北道庆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泽审 判 员  郭海莹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