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孙某某,男,朝鲜族,1962年5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告:郑某某,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住韩国庆尚北道庆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泽审 判 员 郭海莹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