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27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闫发与刘万和、霍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发,刘万和,霍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2711-2号原告闫发,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被告刘万和,男,汉族,1952年1月5日出生。被告霍明刚,男,汉族,1985年11月3日出生,住克什克腾旗。本院受理原告闫发诉被告刘万和、被告霍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发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刘万和、被告霍明刚财产的扣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刘万和所有的54只羊、驴1头、骡子1头的扣押;二、解除被告刘万和、霍明刚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农一卡通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世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