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铁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菊与被告马宏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马宏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铁民初字第378号原告王菊,女,汉族,1981年10月7日生。被告马宏春,男,汉族,1959年1月1日生。本院受理原告王菊与被告马宏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签订的《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旭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