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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任五周、曹西乾因与被上诉人王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五周,曹西乾,王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五周,男,1968年6月10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西乾,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恒,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任五周、曹西乾因与被上诉人王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任五周、上诉人曹西乾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红振审判员  邢彦堂审判员  杜麒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