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州远翔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襄垣县国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远翔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襄垣县国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373-4号原告郑州远翔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敬军,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郅应勋,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垣县国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爱国,任该公司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段易江,山西易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军,山西易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远翔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垣县国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蔡金辉审判员 丁 强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