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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2312号-1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黄丽娥,佛山市龙快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陈绮微,黄伟珍,黄锦星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黄丽娥,陈绮微,黄伟珍,黄锦星,佛山市龙快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字第2312号-1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50号。负责人石伟东,行长。被执行人黄丽娥,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陈绮微,女,汉族,1984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黄伟珍,女,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黄锦星,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龙快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南五街7号三座首层P5号。法定代表人黄丽娥。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黄丽娥、陈绮微、黄伟珍、黄锦星、佛山市龙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湾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丽娥应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10720.82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陈绮微、黄伟珍、黄锦星、佛山市龙快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608元、财产保全费1097元,共计3705元,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黄伟珍银行存款2220.3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900元后,余款320.35元退还给申请人。此外,本院向辖区内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3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胜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