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新潮与王思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潮,王思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杨新潮,男,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王思善,男,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新潮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思善长期在外打工不归,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法执字第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献国执行员 张连臣执行员 孙铁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