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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新潮与王思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潮,王思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杨新潮,男,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王思善,男,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新潮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思善长期在外打工不归,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法执字第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献国执行员  张连臣执行员  孙铁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