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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01号原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邱乾真(系王某甲表叔),男。被告王某乙,男。被告王某丙(系王某乙之子),男。委托代理人王红新(系王某丙胞兄),男。被告王某丁(系王某丙胞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马玉成审 判 员  李有宁人民陪审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左轶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