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英华与杨建锋、杨建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郭英华,杨建锋,杨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545号申请执行人郭英华。委托代理人:姚文妹,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建锋。被执行人杨建伟。申请执行人郭英华与被执行人杨建锋、杨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湖德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7223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72233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54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