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唐菲菲与高双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唐某,女,1990年11月23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某在银行无存款,长期在外打工,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陈平道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解德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