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张琼与汪传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01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琼,汪传刚,何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82-1号申请执行人:张琼,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汪传刚,男,汉族,住无为县。第三人:何凤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琼与被执行人汪传刚(2015)无执字第0018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传刚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履行有关法律文书。因为被执行人汪传刚所借款项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第三人何凤玲与被执行人汪传刚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所以何凤玲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何凤玲为本案被执行人。何凤玲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琼清偿债务人民币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执行费人民币509元,合计人民币41109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策审 判 员 周俊生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