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锦霞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49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4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任仙游县鲤城街道北宝峰居委会明力小组组长,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20日及同年7月21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与本院分别继续予以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建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5)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志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建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仙游县鲤城街道北宝峰居委会明力小组组长期间,利用兼任小组出纳便利,将保管的小组资金挪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营利活动及家庭开支等,累计人民币79701.35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5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分发征地补偿款的形式将上述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小组村民。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辩护人李建忠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某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其在立案时已经将赃款退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符合缓刑条件。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本院审理期间,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调查评估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刑事控告状、鲤城街道北宝峰社区下拨明力小组补偿明细表及2009-2012收入支出明细账、发放分红款明细账、做水沟款项支出明细及工资单、商品销售单、农商银行存单、收款收据、星光小组与明力小组征地款分配明细表、现金缴款单、进账单、记账凭证、果树补偿费发放汇总表、土地补偿费发放汇总表、金莆供水建设用地补偿资金发放表、仙游县农联社代发征地款开户清单、莆永鲤城段北宝峰补偿款发放表、北宝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证人李某1、谢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的证言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村民组长、负责管理集体财产的职务便利,挪用集体单位资金人民币76701.35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且其已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方瑞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