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蓝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800号原告:蓝某某,女,壮族,广东省阳春市人。委托代理人:林满州,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蔡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蓝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姗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