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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4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建秋与刘军、刘礼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秋,刘军,刘礼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935号原告王建秋,女,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刘军,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刘礼琴,女,汉族,1984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范丹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秋诉被告刘军、刘礼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秋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王建秋承担。代理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栾森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