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熊青生、熊葵与被告湖南邵阳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青生,熊葵,湖南邵阳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95号原告熊青生,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原告熊葵,男,1985年6月6日出生。被告湖南邵阳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仇珂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婷(特别授权),女,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青生、熊葵与被告湖南邵阳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交诉讼费的情形,本院决定不准予免交。后,本院通知原告及时交纳诉讼费用。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姚建锋代理审判员 申勇兵人民陪审员 姚瑜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嘉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