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咸宁市佳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佳源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288号(御龙花园)。法定代表人郭国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姚集镇工业街。法定代表人喻旭东,该公司董事长。咸宁市佳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佳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强制执行申请并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佳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以需与被执行人完成(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约定的结算程序方可继续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佳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完成(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约定的结算程序,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佳源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完成结算程序后,根据双方履行情况再行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佳源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彭 东审判员 黄格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富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