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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马某,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5********,住绍兴县柯桥街道柯福小区**幢***室。委托代理人:李兴淳(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委托代理人:金丽迪(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为与被告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吕璐独任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75元(减半收取),由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福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