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开民初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耿某甲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甲,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363号原告耿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冰,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居民。原告耿某甲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捷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农历5月3日,双方生女孩耿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没有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双方现已分居三年,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耿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史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6年5月29日生女孩耿某乙,现在原告处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因故撤回起诉,但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以���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14)沭开民初字第2407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请求与被告离婚,其离婚态度坚决,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生活、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女孩耿某乙应由原告耿某甲抚养为宜。原告在庭审中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史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耿某甲与被告史某离婚;二、婚生女孩耿某乙随原告耿某甲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0)。审判员  方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沙莎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