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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元培俊民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640-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定会,总经理。被执行人蔡俊民,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1214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俊民支付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间(扣减5个月)共计24个月的物业服务费2533.44元,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支付仲裁费42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121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游向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