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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夏世英与童友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世英,童友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572号原告夏世英,退休员工。委托代理人夏传春,退休员工。被告童友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世英诉被告童友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世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世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世英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夏世英负担。审判员  赵则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 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