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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淑彪与沈金祥、沈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淑彪,沈金祥,沈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吴淑彪。被执行人沈金祥。被执行人沈吉。申请执行人吴淑彪与被执行人沈金祥、沈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新商初字第34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369.1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50369.17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476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