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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92年2月28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鲜艳平,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96年6月8日生,籍贯、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