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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定艺抢劫罪,黄定艺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定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285号罪犯黄定艺,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2004)阳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定艺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定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0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6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黄定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定艺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28日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定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由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主动执行全部财产刑,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定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